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征补告〔2020〕11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武征补告〔202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武拟征告〔2020〕1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220033
二、拟征收目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拟按常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32000元/亩,建设用地按32000元/亩,未利用地按160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按常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1〕58号)文件规定执行,按350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进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单位:公顷(1公顷=15亩)、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与安置办法按武政发〔2009〕95号、武政发〔2009〕96号和武征补发〔20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0年9月21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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