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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常州法院十大典型执行案例

admin2年前 (2024-09-24)常州产业信息127

  经过梳理,常州中院精选了十件2021年常州两级法院处理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失信守信、执行不能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杨某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谢某偿还杨某某借款129712元;后谢某不服该判决,向常州中院提出上诉。常州中院经审理,于2020年6月5日判决驳回谢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因谢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杨某某向金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坛法院经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谢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经调查发现谢某在明知二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仍于2020年9月25日将其所有的一辆奥迪车转让给他人,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金坛法院认为谢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杨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取得杨某某谅解。金坛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生效判决一旦确定,即产生了既判力,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已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如转移财产导致其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仍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谢某在明知案件判决结果后,为逃避债务履行,擅自转让其名下机动车,心存侥幸,可能还沾沾自喜,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蕞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拒执案发后,尽管谢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申请执行人也予以了谅解,但不能抵消其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在社会上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树立法治权威,对部分潜在的企图以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

  沈某与谢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谢某生偿还沈某借款本金155560元及利息。因谢某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沈某向金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坛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仅有一处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案涉自建房不宜处置,金坛法院在查封案涉房屋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7月24日,谢某生因上述案涉房屋拆迁获得24万余元拆迁款,但谢某生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债务,而是将上述拆迁款转作他用,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金坛法院认为谢某生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8月,谢某生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返还沈某85000元。金坛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谢某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规避执行作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表现形式之一,不仅使得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本案对被执行人依法追究拒执罪,有利于发挥拒执罪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巨大威慑,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更警示失信被执行人在法院有未了结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如有新的财产不申报或转移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通过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制裁,有助于督促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州某铝业公司与江阴某科技公司、陈某清、陈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江阴某科技公司、陈某清、陈某某支付常州某铝业公司加工款、模具费及违约金等合计25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武进法院于2018年11月依申请对江阴某科技公司名下的太阳能铝合金边框24000套予以查封。因江阴某科技公司、陈某清、陈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常州某铝业公司向武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5万元,武进法院扣划银行存款30万余元,并查明江阴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暨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清明知太阳能铝合金边框24000套已被法院查封,仍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将其中价值80余万元的19250套铝合金边框销售给无锡某电力公司及其他人,所得货款仅部分支付给常州某铝业公司。武进法院认为陈某清的行为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陈某清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武进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陈某清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在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别是在机器设备过程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情况,对法院执行工作造成极大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对于震慑这一类行为具有极大的效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犯罪线索,主动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能够有力破除执行程序中的障碍。本案判决有力打击了恶意处置查封财产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助于更好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被执行人常州某机械公司负债数亿元,已资不抵债,且歇业停产多年,但其占地近百亩的厂房长期由一些小微企业或个人承租,因承租户拒不迁出,导致涉及该被执行人的数十起案件无法执行。为尽快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承租人执行异议、复议权利的情况下,责令非法占用单位迁出案涉厂房。该厂房内其中一家承租户用工过百人,尚欠付员工工资近百万。为有序稳定推动清空案涉厂房、合法有效推进资产处置,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上百名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快速盘活厂房土地资源,吸引优质企业入驻,新北法院经过反复研究、沟通,并积极协调属地党委政府和村委介入,逐一排查、摸清承租户的用工与经营状况,经征得案涉房产土地抵押权人同意,在适当考虑承租户诉求的情况下,将承租户的添附财产与案涉厂房土地一并评估拍卖。蕞终,该拍卖标的物以1.5亿余元的价格成交并交付买受人,不仅有效释放了百亩工业用地,也妥善处理了承租户欠付员工工资问题。因常州某机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案涉不动产拍卖后,新北法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2021年12月,常州某机械公司破产清算案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结案。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软实力。本案中,执行法院找准优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着力践行江苏法院“四千四万”的执行精神,立足司法职能,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司法力量,通力化解涉企纠纷,妥善处置抵押物,依法涤除案外人的租赁,顺利实现资产拍卖交付,并通过“执转破”程序依法将企业资产公平合理分配,不仅公平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了工人欠薪问题,而且通过“执转破”程序清理了“僵尸企业”,促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有效释放工业厂房土地资源,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施某汉与常州某塑料公司、杨某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州中院二审终审判决确认,常州某塑料公司应支付施某汉装修款1195000元及利息,杨某芬对常州某塑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常州某塑料公司、杨某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施某汉向天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宁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是一幢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五层临街无证房屋,遂现场查封被执行人一楼四间店铺。执行法官多次上门进行协调,被执行人以不服二审判决在申诉中、尚有银行贷款需归还等为由拒不支付装修款。后天宁法院对被执行人常州某塑料公司的办公场所和被执行人杨某芬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在其办公场所内搜查到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在被执行人杨某芬家中搜查出烟、酒、奢侈品等贵重物品,搜查中还发现被执行人杨某芬在本人的支付宝账户被冻结后,借用他人账户进行消费的行为。在执行人员进行释法明理和即将面临处罚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主动提出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

  敬畏司法权威,应从自觉履行每一份生效裁判文书开始。本案中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却采取规避执行的方式逃避债务履行,其对判决有意见可以依法申诉,但不是其拒不履行判决的借口。在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无可推卸的“铁证”面前,被执行人当场幡然醒悟,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谢某诉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郎某向谢某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等,如郎某未按期足额归还,谢某可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就涉诉款项抵押物(位于常州市钟楼区丽丰园某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谢某向天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天宁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并拍卖成交,在买受人交纳拍卖尾款期间,被执行人郎某的丈夫于某以案外人名义向天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共有人的身份要求终止对该不动产的处置,或将50%的价款分配给异议人,天宁法院遂裁定案件中止执行。天宁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于某的执行异议,后于某向天宁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案涉不动产已拍卖成交,拍卖款亦已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案涉房屋买受人分别要求及时支付执行款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申请执行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经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就本案的继续执行投保继续执行保险一份,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向天宁法院出具保函,明确在标的物交付限额内,如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天宁法院遂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对案涉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执行人拨付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拖延财产处置程序、阻碍执行进程的问题,极大影响了案件的执行效率。本案中创新引入继续执行保险机制,巧用保函形式,在保障案外人正常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寻求救济的同时,实现财产处置程序与执行异议程序的并行,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导致债权实现期限较长等问题。

  张某余、胥某中等八名公司员工与某园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园林公司支付张某余、胥某中等八名公司员工劳动报酬、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30余万元。因某园林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张某余、胥某中等八名员工向新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新北法院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了解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大部分时间在外地工作,经常乘坐飞机等高消费交通工具。考虑到该消费行为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极不相称,新北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此推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果然因无法购买机票主动联系新北法院进行沟通,并蕞终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对于被执行人不积极主动履行执行义务的惩罚强制性措施,在个案中,如果充分了解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的具体影响,选择恰当的时间点及时采取该措施,精准打击被执行人,可能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普某伦与普某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普某元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普某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普某元与案外人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事故致使普某元、普某伦不同程度受伤。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普某元应赔偿普某伦各项损失十六万余元。因普某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普某伦向溧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溧阳法院经调查,普某元除因案涉事故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其的8万余元保险赔偿款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普某元系残疾人,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溧阳法院在普某元积极配合下将8万余元保险赔偿款予以执行并拨付给普某伦。后普某元户籍地拆迁,其和孩子共同安置取得了两套房产,但仍需补差价十几万元,且安置房暂时不具备交易、办证条件。普某元表示,虽然自己系残疾人无固定收入,孩子刚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全家生活困难,但对于本案,其将积极筹措资金履行。经溧阳法院组织双方协商,确定由普某元在一个月内向普某伦履行人民币7万元,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后普某元提前从亲戚处筹措到款项,主动履行至法院指定账户,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大力弘扬。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普某元因搭载申请执行人普某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普某伦受伤,对其产生金钱给付义务。普某元并未因该案系意外事故引起而逃避责任、躲避执行,作为一名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他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首先将其名下的保险赔偿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在取得拆迁安置利益后,努力向亲友筹措资金,履行义务,展现出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周某与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彭某支付周某货款95860元及利息。因彭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周某向经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开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某与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并查明,案涉欠款发生在2012年,周某提起诉讼时间在2018年;王某与彭某在2017年已协议离婚,并约定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由于案涉房屋有抵押贷款未还清,故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彭某亡故,因彭某除案涉房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遂多次找周某与王某沟通协调,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告知法律风险,经过多次协商后,王某表示愿意为前夫彭某做好蕞后一件事,周某与王某遂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王某当场支付了全部案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关于离婚协议中配偶双方对于不动产权属归属的约定能否对抗强制执行的问题,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在本案中,执行法院虽可通过强制拍卖案涉不动产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这必然会引起王某提起执行异议,不仅徒增诉累,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执行法院通过耐心调解,明理释法,王某主动履行了彭某的债务,既实现了周某的债权,又避免了强制拍卖可能引发的次生矛盾,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某与包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包某赔偿李某97226.9元。因包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李某向经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开法院未查到包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去包某居住地调查,发现:包某40岁,无工作,身有疾,生活自理存在问题;居住在每月200元租赁的农村私房,且经常拖欠房租;已离婚多年,子女随前夫生活;居住的房屋内除若干简陋的生活用品之外,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开法院将执行调查情况告知李某,李某对调查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系涉民生案件,案件的起因是包某骑电动自行车将李某撞伤,李某69岁,仍在餐馆打工贴补家用,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也因本次事故支出了不少的医疗费。因此,经开法院对李某进行了一定的司法救助,以适当弥补李某的财产损失。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等权利能否蕞终兑现,不仅取决于法院是否穷尽了执行手段,更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如果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客观上必然无法实现,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法院也不会将其束之高阁。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仍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恢复执行。此外,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确因案件“执行不能”而导致生活困难,法院亦会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司法救助,可为其基本生活和治疗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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