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村庄规划动态优化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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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86763/2025-00069
关于印发《常州市村庄规划动态优化管理规程》的通知
问答-《常州市村庄规划动态优化管理规程》
《常州市村庄规划动态优化管理规程》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常州市村庄规划动态优化管理规程》的通知
溧阳市局、金坛区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适应乡村发展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进一步规范已批准村庄规划的动态管理,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现将《常州市村庄规划动态优化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局详细规划管理处(城市设计处)。
为适应乡村发展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进一步规范已批准村庄规划的动态管理,保障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4〕8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并结合常州市实际情况,制定常州市村庄规划动态优化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常州市域范围内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在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满足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乡安全等要求,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影响城乡风貌、不产生重大用地调整,并确保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依据本规程开展村庄规划动态优化。
(一)因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上位规划管控要素的调整,或落实已批准的镇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全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对各类控制线线形及相关用地边界、用地性质、控制指标等进行适应性调整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纳入村庄规划的。
(三)在村庄建设边界内规划新增零星农房、民生设施,对农房、民生设施的位置、用地边界等内容进行优化调整的。
(四)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且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农村邻避设施、民生设施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涉及村庄规划调整的。
(五)明确村庄规划中“留白用地”、“点位、线位”预控、“图标”控制、清单和预留机动指标等弹性管控项目具体位置、土地用途、用地边界、用地规模和相应的规划管控要求的。
(六)依据各辖市(区)乡村地区用地兼容使用规则,对用地性质进行调整的;依据具体设计方案对农村邻避设施、农房、民生设施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进行优化调整的。
(七)已批未供或已批未建用地,经核实权属后纳入村庄规划的;农村邻避设施、农房、民生设施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项目现状建设用地范围与权属边界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据权证调整用地边界或新增乡村建设用地的。
(八)因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土地整治项目,引起村庄建设用地减量及农用地规模变化的。
(九)按照部、省相关工作要求,对村庄规划的底图底数进行适应性调整的。
(十)对村庄规划文本、图件、数据库中的信息错漏、图数不一致或数据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等情况进行勘误的。
(十一)经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村庄规划动态优化编制主体应与原村庄规划保持一致,应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及其他镇级行政管理单元,下同)组织编制。
组织编制单位应将动态优化成果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并在村内公示栏和属地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级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机构)负责对动态优化成果进行技术审查。由组织编制单位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成果批准后应及时在属地政府官方网站进行批后公布。
自村庄规划动态优化成果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机构)将成果汇交至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纳入省、市国土空间“一张图”系统管理。
主要包括图件、附表、数据库以及附件。
图件分为必选和条件必选。其中,必选图件包括村庄规划原土地利用规划图、优化后土地利用规划图、建设项目分布图。条件必选图件包括村域空间管控图、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管控图则、地块规划管控图则。其余村庄规划相关图件可按需编制。
数据库包括规划图件的栅格数据和矢量数据等,且应符合成果汇交入库要求。
附表包括规划指标表、土地用途结构调整表和规划项目清单。
附件包括村委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规划公示等内容。
参照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相关要求执行。
县级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机构)应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加强对村庄规划的动态优化全过程管理,动态优化成果完成省级入库备案后方可正式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及村庄发展实际,按程序开展村庄规划动态优化工作。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提高村庄规划成果质量,确保规划实用、管用、好用。
鼓励乡村规划师全过程参与村庄规划动态优化工作,提供全周期技术服务,提升村庄规划编制质量、管理效能,做好村庄规划宣传工作。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与情形的,不再执行《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常州市村庄规划编制细则》和各辖市(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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