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现将《常州市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头部条为规范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根据《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厂房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租赁厂房指租赁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建筑。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开展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辖市(区)住建部门、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部门或者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具体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应当自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
出租人是指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办理厂房租赁合同备案。
第六条申请办理厂房租赁合同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人、承租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厂房转租的,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相关材料;厂房共有的,需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相关材料。
出租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通过“常州市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网上办理。本办法第六条头部款第(一)项、第(二)项的信息可由信息平台获取。租赁厂房安全监督检查通过后,出租人应当将厂房租赁合同上传信息平台。
材料齐全的,合同备案申请自动推送至备案机关。
第八条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平台将生成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凭证,出租人可登录信息平台自行打印;审核不通过的,备案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告知原因。
第九条租赁当事人、租赁期限发生变化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出租人未按规定办理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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