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索引号:
014109859/2025-00082
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各辖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财政局执行。
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辖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快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和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条件设施改善,提升生产经营能力。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及仓储保鲜、污染防治等生产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开展质量标准认证等项目建设。
支持各地开展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培育,树立典型案例,强化联农带农,推动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1.建设类项目。家庭农场单体项目投入总额90万元以上(含本数)、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单体项目投入总额150万元以上(含本数),生产设施设备投入不低于项目总投资60%,项目补贴比例不超过审定投资总额的35%,且家庭农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单体项目补助分别不超过25万元和15万元;对农民合作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单体项目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和50万元。
对2023年以来获评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以及典型案例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予以奖补,单体补助不超过5万元/家。
扶持2024年9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建设完成的项目,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
市辖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一主体一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将项目申报书(附件1,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1. 各辖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属地申报项目开展初审,择优推荐,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于2025年7月10日前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2.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市级审核,对通过市级审核的项目予以立项并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第三方中介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市和辖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审计的服务指导工作。
2025年9月3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审计等情况,提出项目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资金。
1. 申报主体内部管理规范、档案资料健全,能够满足项目核查和审计的需要。
2. 项目申报总投资不包括种子种苗(景观营造除外)引进,技术或软件开发(转让)协作费,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饲料、兽药、肥料、农药、水电、燃料、农膜、遮阳网、实验室检测试剂等生产经营性原辅易耗材料和培训、会议、咨询服务、差旅、劳务支出等日常运行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况的主体,不得申报本项目:
(1)不参加重点监测合作社名录库工作;
(2)被取消省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
(3)上年度以来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不到位,拒绝配合监督抽检、例行监测,检出禁限用农(兽)药的;未实行合格证制度的;未实行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的;
(4)上年度发生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存在环保举报、督察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
(6)经举证查实或通报,在上年度承担各级各类农业项目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 如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当年度该建设主体的补助资格,并列入农业项目申报不诚信名录。对列入不诚信名录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含市级)所有农业项目,不得享受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1)经举证查实或通报,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报各级各类财政补贴、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2)项目入库立项后无正当理由放弃验收或申请取消项目申报。
联系方式: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人:茆俊,联系电线;市财政局农业处,联系人:伍中园,联系电线.项目申报书(参考格式)
项目管理部门:辖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一、项目建设地点(明确项目建设实施地点)
文字表述:项目完成的工作量、目标、投资明细,需与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一致,项目建设内容要细化到规格、材质、标准和单位造价。
本项目于 年 月开始建设,建设期 月,预计 年 月竣工完成。
项目建成后对农产品生产环境、产量产值、辐射带动效应等方面的内容。
1.本单位合法经营、合规建设,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本单位承诺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3.承诺项目实施投产后,生产清洁化,投入品减排增效,符合绿色发展要求。
4.本单位承诺本建设内容没有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并据实提供所有申报材料。
5.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经审核,该项目的建设内容符合规定,同意上报。
2.工程建设合同(凭据),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协议(大型仪器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相关票据及资金往来凭据证明(提供厂方联系电话),结算表(同类产品不同规格型号需分列)。
3.项目单位与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协议书。
填报单位:农业农村局 金额单位:万元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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