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85号的答复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85号的答复
索引号:
014109840/2025-00054
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85号的答复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85号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创新审批机制。为解决用地性质等历史问题,部分地区如新北区探索建立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于存在现状用途和土地规划用途不符问题的部分企业,其土地符合已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用途为工业用地,且未列入区、镇近期收储计划或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参照《常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文件精神,允许上述地块现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厂房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改建、扩建,并办理相关环评、建设等手续。
(二)深化环评改革。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对装备更新、清洁原料替代项目,以及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集成电路及其研发中试项目,在不新增污染排放的情况下,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建议中提出的改革举措紧扣当前环评制度改革方向,对破解历史遗留问题、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收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支持服务企业发展。
(一)分类实施环评审批。根据项目性质实施先开工建设后办理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打捆”审批或豁免环评等改革举措。提前介入服务,明确项目实施环保合规要求,减少企业试错成本。
(二)探索化解用地困局。对于用地手续齐全但存在历史规划冲突的企业,引导、支持其通过正常途径完善土地手续;无法补办土地手续的,探索建立环评审批“绿色通道”,配合资规部门协调解决规划限制,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三)推进县乡产业集聚区整治提升。有实际需求的区域,向省厅申请开展“区域评估+环境标准”试点,实施产业集聚区区域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影响评估,明确产业布局和规模、区域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清洁生产、环境风险防控等要求,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情况下,将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技术工艺先进的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引领作用。推动园区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完善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全面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对试点园区内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新增污染排放、不新增用地、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改扩建项目,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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