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 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35% (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1.56%制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3.79%,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发行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
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07年9月19日止。
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江苏省分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信用评级: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
发行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十亿元人民币的2007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企业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07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07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各自承销的比例承担本期债券发行的风险,即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届满后,将未售出的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发行款项的承销方式。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7]2310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二、债券名称:2007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企业债券(简称“07常高新债”)。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35%(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1.56%制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3.79%,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人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八、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
九、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07年9月19日止。
十、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07年9月13日。
十一、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9月1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三、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蕞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四、付息日:2008年至2017年每年的9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兑付日:2017年9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头部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九、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江苏省分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级。
二十一、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就本期债券提出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的申请。
二十二、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头部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二、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审批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担保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担保函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蕞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首日为2008年至2017年每年的9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金兑付首日为2017年9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发行人系由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复[1992]33号文)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企业,2005年12月14日,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常新政办文[2005]第000626号)批复同意,常州市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对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为10.05亿元。常州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是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为主业的国有独资企业,业务范围涉及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同时参与承担常州市区相关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发行人实行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发行人的经营决策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决策,重大决策由高新区管委会集体讨论决策。
截至2006年底,发行人下属控股公司13个、参股公司9个,涉及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物流(海关直通点、公共性保税仓库)、信息、展览、******业等产业,初步形成了以资产为纽带、以投资控股、参股为经营手段的投资管理型公司架构。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948,787.64万元,所有者权益521,083.97万元。2006年度,发行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9,312.24万元,利润总额7,859.32万元,净利润5,847.36万元。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是城市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经过多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建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相对我国经济和城市化的要求来说,仍有不小的差距。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城市基础设施供需矛盾突出,设施供应能力不足,仍未摆脱短缺困境;设施供应和******质量不高;投资缺口大,缺乏稳定、规范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经营机制转换尚未全面展开,市政公用行业效率低下。
要进一步改进城市基础设施,促进我国城市乃至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就有必要对现有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城建事业更快的发展。未来我国城建行业主要发展方向为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型城市为目标,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为重点,促进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和城镇人居环境改善,推动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常州市高新区(新北区)处于长三角核心区域,是常州开发开放的窗口,作为全市经济基础较好、基础设施完善、区位条件优越的地区,必将是全市下一轮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心,面临历史性的发展机遇。
根据未来发展规划高新区(新北区)将充分利用区位优势,按照“突出重点、适度超前”的原则和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积极实施综合交通体系、城市配套设施、水利设施、绿化美化、城市防震减灾五大基础设施工程,构建完善的城市综合配套基础设施体系。
发行人集高新区(新北区)政府投资的主体、开发建设的载体和资本经营的实体等多项功能于一体,在十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中,积极从事区域发展配套******;致力于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资引项,组织投资,有力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2004年,高新区(新北区)政府明确以发行人为载体,整合全区国有资源,构建区域投融资平台,使得发行人具有突出的区域垄断优势。
考虑到高新区(新北区)对于常州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常州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新区(新北区)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发行人的经营业务中承担了大量市政建设的职能,因此,当地政府对发行人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给与大力的支持。2004年至2006年发行人累计获得财政补贴收入2.87亿元,未来十年,该部分财政补贴收入将长期化、稳定化,成为发行人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
此外,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建立了高新区(新北区)城市建设偿债专项基金,将不少于高新区(新北区)财政预算的10%的资金、土地拍卖部分净收益等纳入偿债基金,用于偿还发行人等城市建设融资平台形成的城市建设债务的还本付息。
作为高新区(新北区)的投融资平台,发行人肩负着在宏观调控和区域竞争的条件下,做好资本运营、土地运营,探索有效的区域开发模式的重任。发行人发挥了作为高新区(新北区)资源整合及投融资平台的功能,采用开发贷款、商业贷款、BT融资和其它方式相结合的方法,累计融资40多亿元人民币,极大的支持了高新区(新北区)的建设开发工作。发行人拥有良好的信用,和众多金融机构均建立了长久、良好的合作关系,截止到目前,各大银行给予发行人的综合授信额度超过55亿元。强大的持续融资能力将为发行人的业务拓展提供资金保障。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职能范围的批复》(常政复[2003]11号文),发行人全面负责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同时参与承担市区相关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的建设。
发行人承担高新区(新北区)内所有道路、桥梁、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黄河西路、汉江路、河海路、晨风路、东风路、向阳路、南海路等主要道路的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地下管网和桥梁。此外,发行人还承担高新区(新北区)开发土地的“七通一平”工作。
发行人承担常州出口加工区的建设项目,包括出口加工区内基础管网、路面等基础设施,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厂房、仓储厂房、海关和商检办公大楼等,以及重大的工业厂房建设任务,其中包括常州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创新科技楼、常新科技楼、圣戈班厂房、伟创力厂房、民营园厂房等。
发行人还承担了高新区(新北区)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任务,包括江边消防站、江边污水处理厂、物流中心(海关直通点)的建设工作等。
发行人承担高新区(新北区)内安置房的建设任务,包括新龙小区、富民花园、新魏花园、百草苑、百馨苑、春江花苑等安置房小区。截止到目前,已交付面积83.86万平方米,在建面积约90万平方米。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新区(新北区)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承担了很多市政建设的职能。这些项目建成后,将通过政府回购、财政补贴、转让、收费等多种形式实现收益,项目收益持续稳定。每年的政府回购款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较大比重。依托地方政府的支持,发行人的经营发展获得可靠保证。
发行人将整合基础设施建设板块,将下属企业有机地联合起来,形成产业链,发挥出企业间的协同效应;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业务逐渐成形,成为发行人的支柱业务;在运营模式上开始尝试市场化运作方式,寻求新的盈利方式;同时发行人在尝试多元化融资及资本运作后,逐步形成基建与金融同步发展,蕞终转变成一个大型的产业性投资财团。
本部分历史财务数据来源于发行人截至2004年度、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者在阅读以下财务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
本期债券是发行人首次发行的企业债券,截至到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没有已发行尚未兑付或逾期未兑付的企业债券。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10亿元人民币,用于常州市高架道路一期工程、长江路工程的建设。以上项目总投资49.43亿元。项目建设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
该工程北自常州市龙江路沪宁高速薛家互通口始,沿龙江路到常金线,龙江路延伸段跨南移京杭运河到长虹路向东折,沿长虹路到常武路结束;城北干道段自龙江路开始,到通江大道结束,全长28,252米。项目总投资为41.21亿元。
该工程南起常州市常锡路,北至城北干道,道路全长7,300米,路宽42米;同步实施新市路西段,从跨运河立交桥工程E匝道起向东与新市东路东段接壤,道路全长1,226米,路宽24米。该工程总投资8.22亿元。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常州市高架道路一期工程、长江路工程均属于由高新区(新北区)政府委托发行人代建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发行人已与高新区(新北区)政府签署相关委托代建协议。
根据该委托代建协议,高新区(新北区)政府委托发行人代建常州市高架道路一期工程、长江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高新区(新北区)政府全额出资、分期支付,发行人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融资费用由高新区(新北区)政府承担。发行人根据项目总预算计提一定比例作为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成本中列支。高新区(新北区)政府委托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代建资金逐年拨付给发行人。
发行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采取企业自筹及贷款相结合的方式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以上项目总投资49.43亿元,其中自筹资金14.83亿元,其余不足部分拟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方式解决。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及管理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发行人将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发行人审计部将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检查与监督,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检查结果;发行人将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和安全性。
本期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江苏省分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规模蕞大的商业银行,在资本实力、资产规模、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都在我国银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
截至2006年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75,091.18亿元,其中贷款35,339.78亿元;负债70,376.85亿元,其中存款63,514.23亿元;股东权益4,668.96亿元;2006年实现净利润487.19亿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截至2006年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3,798亿元和2,816.7亿元,2006年实现利润总额76.61亿元。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2004年至2006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担保人经审计的2004年、2005年和2006年财务报表见募集说明书全文。
担保人为本期债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在该担保函中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及本期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内,如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保证将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企业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10亿元,发行人将凭借自身偿债能力、融资能力和担保人的支持,保证本期债券本息得到及时、足额偿付,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具体偿债保障措施如下:
发行人根据《江苏省企业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苏计经财发[1998]2242号)的要求,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周内在担保银行开立偿债基金储备专户,按期提取债券偿付资金。
为保证债券的按时付息,发行人每年在债券付息首日前按当期应付利息数额提取偿债资金,存入偿债基金储备专户;为保证债券的按时还本,发行人将在债券到期兑付日前按期足额提取偿债资金,存入偿债基金储备专户。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常州市高架道路一期工程、长江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其中常州市高架道路一期工程、长江路工程均属于由高新区(新北区)政府委托发行人代建的市政道路,新北区政府已经与发行人签署委托代建协议。
根据该委托代建协议,高新区(新北区)政府委托发行人代建常州市高架道路一期工程、长江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高新区(新北区)政府全额出资、分期支付并按照发行人提出的融资建设方案委托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代建资金逐年拨付给发行人。
发行人2006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93亿元,利润总额0.79亿元,2004年至2006年年均实现净利润1.07亿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沛,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奠定了基础。
发行人作为当地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全面负责高新区(新北区)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同时参与承担市区相关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常政复[2003]11号文)。基于此,发行人获得常州市政府尤其是新北区政府在财政、税收等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
未来几年公司的财政补贴收入预计可以稳定在4亿元左右,并随着投资规模的增加保持适度增长,稳定、长期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发行人的利润来源之一。此外,高新区(新北区)财政局建立了高新区(新北区)城市建设偿债专项基金(常新财行[2005]62号文),将不少于高新区(新北区)财政预算10%的资金、土地拍卖部分净收益等纳入偿债基金,用于偿还发行人等城市建设融资平台形成的城市建设债务的还本付息。
截至2006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等各大银行给与发行人的综合授信额度超过55亿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后未来十年内遇到较大的经营风险,使发行人无法从上述三项收入来源中得到足够资金偿付本期债券本息,发行人可以凭借自身良好的资信和财务状况,综合利用各大银行授信额度,优先偿付本期债券本息。
本期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江苏省分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资信卓越,财务稳健,进一步增强了本期债券按时兑付的可靠性。
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后未来十年内遇到较大的经营风险,使得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导致本期债券本息无法得到及时、足额偿付,则担保银行应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的期限较长,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利率的波动可能会降低本期债券的投资收益水平。
如果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按期偿付。
发行人计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由于具体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
发行人主要从事安置房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维护及重大市政项目的开发建设,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及运营收益水平、公用事业行业的经营收益水平都受到经济周期影响,如果出现经济增长放缓或衰退,将可能使发行人的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减少,从而影响本期债券的兑付。
发行人主要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和经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政策及当地政府财政税收政策的变动均会对其收入和利润产生重要的影响。
政府鼓励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进行有序竞争。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必然进一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进程,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有格局将有可能被打破,使得发行人所具有的行业垄断地位受到一定影响。
发行人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政府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经营决策、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干预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回购收入与财政补贴,风险转移能力相对较弱。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存在投资规模大、建设工期长的特点,且施工主要在露天、地下作业,存在施工安全风险。
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充分考虑了对利率风险的补偿。此外,本期债券拟在发行结束后申请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如交易流通申请获得批准,本期债券流动性的增强将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
发行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其自身现金流可以满足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的要求,并将为本期债券偿付建立专项偿债基金。另外,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江苏省分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进一步保障了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推进本期债券的交易流通申请工作。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商也将促进本期债券交易的进行。另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券流通和交易的条件也会随之改善,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发行人从事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相对较小。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常州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发行人所在区域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需求日益增长,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也将随之提高,因而发行人抵御经济周期风险的能力也将逐步增强。同时,发行人将依托其综合经济实力,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蕞大限度地降低经济周期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发行人作为当地政府的投融资平台,自成立以来一直得到当地政府部门在政策、财政、税收等方面的大力扶持。发行人将对宏观经济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土地、税收等政策的变化进行跟踪研究并及时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局面,发行人一方面积极采取成本监控措施,以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加强与外来企业的交流合作,学习外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加强新技术研发,提高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发行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商,争取获得持续稳定的财政补贴收入,并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和政策支持下,不断加强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运营实力;进一步密切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联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快公司的市场化改制改革,提高运营效率。从长远来看,随着常州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拓展,发行人在城市建设和运营方面还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对公司的支持也将进一步强化。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采取财务监理制、工程审价制等措施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另外,发行人还采用项目法人制和代建制的项目管理方式,使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监督工作四分开,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以及项目投入资金的合理使用。
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评估,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
发行人作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政策性投融资平台,经营环境良好,政府支持力度大。公司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盈利水平不高,负债水平基本正常,整体偿债风险较小。本期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江苏省分行提供担保,对本期债券的信用水平提升作用大。
1.近年来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高速发展,对城市化建设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2.公司作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投融资主体,在项目承接、资金筹措等方面得到了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力支持;
3.公司投资领域主要是高新区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风险较小;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由区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偿还,公司本身偿债压力小。
1.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建设期长、资金回收慢的特点,目前公司投资的大部分项目处于建设期,短期内投资收益较低;
根据有关要求,联合资信将在本期债券发行后第12个月发布及于每年公司年报公布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定期跟踪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发行人聘请了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债券发行工作的律师。该所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关于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2007年度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国有独资企业,已具备本次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已经取得发行本次债券所需取得的各项批准和授权,且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担保人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合法、有效。
(六)本次债券发行的申报材料完备、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债券发行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发行债券的有关条件,其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就本期债券提出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的申请。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2007年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集团)总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或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上述备查文件。
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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