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天宁区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销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宁区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销售管理的意见
为支持我区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销售管理,促进我区工业地产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所指的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区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由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国有出让性质的工业用地上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用于销售的工业用厂房。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建设单位。
工业标准厂房销售方式为现房销售,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业标准厂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
三、工业标准厂房销售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
实施现售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应当办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办理条件及程序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的工业标准厂房,不得进行销售。
1.建设单位销售工业标准厂房的,买受人原则上应当为工业企业或我区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从事产业须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及相关方面的要求,并取得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以后的使用中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业态,由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负责监督。
2.允许工业标准厂房整体出售或者分栋分层单独出售,出售面积按建筑面积计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3.工业标准厂房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测算,报价格部门备存。
4.建设单位必须对工业标准厂房项目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履行必要的责任,并与买受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5.建设单位须提供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4‰的管理服务用房用于项目整体公共服务,该管理服务用房移交属地街道管理,产权登记在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单位名下。
6.工业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生活配套用房不得销售、转让。
发文字号:常天政办〔2020〕29号
发文单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11-17
实行日期:2020-11-17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的标准工业厂房(经区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
允许取得《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的工业标准厂房进行销售。
我区经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标准厂房
2.常州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
15.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备案表;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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