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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6个月前 (09-24)常州产业信息45

  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头部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532”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以科技创新带动社会全面创新,促进产业、科技、资本高水平循环,设立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创基金是由区政府和常高新集团等各级国有主体出资设立的引导性基金,总规模100亿元,分期认缴出资。

  第三条 科创基金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和重点产业,推动常州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科创基金围绕全区产业发展战略,聚焦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重点投向智慧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及医疗器械、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以下简称“两特三新一智能”产业)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五条 科创基金管理架构分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基委”)、科创基金有限合伙主体和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级,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科基委为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协调机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一般事项由科基委副主任牵头协调解决,区党政办、区委组织部、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常高新集团负责人任成员。科基委下设办公室,由区经发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区党政办、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和常高新集团相关负责人任成员,负责科基委日常工作,科基委办公室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意见咨询。

  第七条 科创基金依法合规设立,设合伙人大会,出资人和管理人行使各自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 科创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方式运作,科创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引入特别优秀的子基金管理团队,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蕞高不超过40%(上市后备基金、科技人才基金和投贷联动基金等专项基金除外),且只能承担以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子基金投资区内金额应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额。

  第十条 上市后备等专项基金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决策,事后报科基委办公室备案;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科基委办公室预审通过后,由基金运营机构进行决策;确需区重点引进或扶持的直接投资项目,需经科基委“一事一议”决策,单一项目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母基金注册总规模的20%。

  第十一条 子基金应注册在“龙城金谷”北区,并在过会一年内设立完毕。子基金设立完成后由基金运营机构独立运作,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母基金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落实政策目标,激励约束投资行为,实现产业引导和实现投资收益。母基金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本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不合规项目享有否决权,行使否决权的项目子基金不得投资。

  第十三条 子基金围绕既定产业方向,投资并引进一批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子基金在该等产业领域投资总额应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80%。子基金投资运作要服务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重大科技创新、传统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紧密对接区相关部门、各园区(镇、街道),发挥基金招商优势,对区引进的产业链重大项目重点倾斜,能投尽投。子基金投资的区外项目原则上优先落户常州高新区,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四条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常州高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区内的投资金额,具体包括:

  (1)子基金投资的常州高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入区内,或被常州高新区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

  (2)子基金投资的在常州高新区以外的被投企业通过在区内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常州(子公司投资总额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

  (3)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自有资金投资的区内项目或区外项目注册地迁入区内并经母基金认可。

  第十五条 母基金运营机构在投资期按不超过基金总实缴出资规模的2%(实缴出资大于10亿元按不超过1%)收取管理费,退出期按基金尚未收回组合投资成本的不超过1%收取,延长期按基金尚未收回组合投资成本的不超过1%收取。特殊目的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费按不超过0.5%收取。母基金和子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的,合计管理费收取不超过2%。其它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通行规则收取基金管理费。

  第十六条 母基金运营机构应取得子基金至少一个投委会委员席位或一个观察员席位,各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为7年,确需超过7年的,经子基金合伙人及科基委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

  (1)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基金管理人以新登记注册实体管理子基金的,需承诺将新登记注册实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原则上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回报率的盈利水平;

  (4)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在子基金中的出资份额应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并具有一定的社会资金募集能力;

  (5)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产业有深入了解,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6)基金管理人对常州高新区相关产业已有较深入了解,并已有较多适合落户常州高新区的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储备;

  ②拟投清单中切实可投且属于规定的投资领域内项目的拟投总金额超过科创基金认缴规模2倍;

  ③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成熟详尽的返投高新区的方案或将企业/企业总部/企业生产基地/企业研发中心引进落地至高新区的方案。

  (8)子基金管理团队的关键人士需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须提前报科创基金运营机构并征得同意,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母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对候选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储备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报科基委办公室进行预审,并牵头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决策结果需报科基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母基金运营机构报送基金及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同时,母基金运营机构应每季度向科基委办公室报送母基金及各子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科创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变化,须提前向母基金运营机构报告,并同时报送科基委办公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2)重要的LP变更,基金扩募、减资,股权转让退出、分配、清算等问题事项;

  (3)基金违反投资协议相关的事项(如关键人士变动、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实缴资金未按期到账、违反资金使用用途、投资领域发生重大变更等);

  (4)基金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的事项(已投项目触发对赌、风险处置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 上述子基金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事项变化,若对子基金运作产生较大风险,科基委办公室可授权母基金运营机构动用否决权、降低后续年度管理费、终止对该子基金的后续出资、撤出在该子基金中的份额或终止与子基金管理团队的合作。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运营机构每季度对子基金进行现场走访,与子基金的合伙人、投资经理或其他相关人员交流基金运营情况、后续出资计划、已投项目情况、储备项目情况等,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运作每满2年,科基委办公室联合母基金运营机构对子基金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委托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基金进行财务审计;(2)对其产业引导成效、投资收益、风险管理进行综合评价。科基委根据评价结果有权采取降低后续年度管理费标准、终止合作等措施强化对子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及子基金可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清算或转让份额,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科基委办公室同意,母基金有权要求退出,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协调其他出资人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母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同期LPR计算的收益之和,因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

  (3)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期出资的;

  (4)母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的;

  第二十六条 科创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4年,退出期6年,经科基委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母基金运营机构每半年度和年度两次向科基委报告基金运营情况,遇重大情况随时向科基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科基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对科创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合规运营及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收取标准直接挂钩。

  第三十条 科创基金及子基金均应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科创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科创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基金运营机构、个人及被投企业的违纪行为,将记入常州市征信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返投比例超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比例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该子基金本应归属母基金投资收益的50%。对于特别优秀的子基金管理团队,收益分配由科基委一事一议。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整体年化收益低于6%,母基金运营机构不参与超额收益分配;超过6%,超额收益部分由出资方和母基金运营机构按照8:2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创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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